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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体育学院关于打探巡察情况、干扰巡察工作和请托巡察干部违规办事情况报备及责任追究规定
2022-10-14 11:08   审核人:

天津体育学院关于打探巡察情况、干扰巡察工作和请托巡察干部违规办事情况报备及责任追究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天津体育学院巡察机构纪律建设,及时掌握打探巡察情况、干扰巡察工作和请托巡察干部违规办事的人员及相关情况,防范可能发生的风险,保护巡察干部,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巡察干部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巡察干部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党规党纪以及各项纪律要求,依规依纪依法开展巡察工作;应当强化自我约束,不超越职责权限违反规定打探巡察情况、干扰巡察工作,不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违规办事。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巡察干部,包括校党委巡察组、校党委巡察办全体干部(含借调干部)。

第四条 本规定的报备对象,主要包括:

(一)非因履职需要,超越自身职责权限、违反工作程序,打探巡察情况的巡察干部;

(二)出现干扰巡察工作或请托违规办事行为的巡察干部;

(三)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或其他干部职工及其特定关系人;

(四)与被巡察党组织有隶属关系或关联关系的部门(单位)人员;

(五)其他间接的关系人。

因履职需要,依规了解过问巡察情况的,不属报备范围。

第五条 打探巡察情况的行为,主要包括:

(一)在巡察任务按程序对外公开前,打探巡察对象、巡察监督重点、巡察组有关人员安排等情况的;

(二)在巡察期间,打探巡察组在个别谈话、受理信访、抽查核实、民主测评、问卷调查、下沉了解和专项检查等工作环节的涉密情况的;

(三)打探党委书记专题会议、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等研判的巡察工作内容的;

(四)在巡察情况公开反馈前,打探巡察发现问题的;

(五)打探巡察发现的问题线索的;

(六)在巡察整改检查评价过程中,打探检查评价情况、追责问责意见建议等情况的;

(七)其他打探巡察情况的行为。

第六条 干扰巡察工作的行为,主要包括:

(一)为巡察对象打招呼、说情、要求给予特殊关照的;

(二)为巡察对象出谋划策,帮助其规避或对抗巡察监督,或导致巡察对象利用所掌握的信息对抗巡察监督的;

(三)请托巡察干部及其亲属,或以利诱、威胁、恐吓等方式向巡察干部及其亲属施加影响或压力,要求巡察干部泄露工作秘密,或为巡察对象隐瞒、歪曲、捏造、弱化巡察发现问题的;

(四)其他干扰巡察工作的行为。

第七条 请托巡察干部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办理下列事项之一的,属于请托巡察干部违规办事:

(一)为他人工作安排、岗位调整、职务晋升、职称评定、表彰评选等事项打招呼,谋求关照的;

(二)对监督执纪施加影响,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

(三)请托办理其他可能导致不正之风或腐败问题事项的。

第八条 遇有打探巡察情况、干扰巡察工作和请托违规办事情况时,受请托的巡察干部应当予以拒绝,立即向本人所在党委巡察组(巡察办)主要负责人报告,并如实填写《打探巡察情况、干扰巡察工作和请托巡察干部违规办事情况报告备案表》(以下简称《报告备案表》),可同时提供文字、图片、音像等证明材料。

第九条 巡察干部所填写的《报告备案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党委巡察组(巡察办)主要负责人签批后,由党委巡察办进行密封,并履行报告备案程序:

(一)涉及处级干部问题的,相关材料通过党委巡察办向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报备;

(二)涉及处级以下干部和其他人员问题的,相关材料向党委巡察办报备。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时,可履行如下程序:

(一)巡察干部反映校级领导问题的,可直接向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报备;反映巡察干部所在党委巡察组组长问题的,可直接通过党委巡察办向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分管领导报备;反映党委巡察办主要负责人问题的,可直接向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分管领导报备;

(二)因故不能及时书面报告备案的,应先进行口头报告,特殊事项消除后3日内完成书面报备。

第十一条 反映处级以下(不含处级)巡察干部有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行为的,党委巡察办应在备案同时,提出处理建议,经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批准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转相关部门处理处置。问题查实的,应视情节轻重予以约谈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或组织处理,直至党纪政务处分。

第十二条 受请托的巡察干部不报告、不按要求报告相关情况,或其所在党委巡察组(巡察办)主要负责人压瞒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巡察干部如实报告打探巡察情况、干扰巡察工作和请托巡察干部违规办事情况的行为,受组织和纪律保护,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对泄露报告人情况,打击报复报告人的,严肃追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校党委巡察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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