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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体育学院党委巡察组工作规则(试行)
2022-10-14 11:07   审核人:

天津体育学院党委巡察组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体育学院党委巡察组(以下简称“巡察组”)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共天津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巡察工作的意见》《关于天津市教育系统市属高校开展巡察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巡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巡察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突出政治巡察,聚焦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做到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中央、市委、市教育两委、校党委重大决策部署在基层的贯彻落实,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条 巡察组在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下,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关于巡察工作的决策和部署,承担巡察任务,向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与职责分工

第四条 巡察组设组长和副组长,成员5-8名(必要时可增加)。

第五条 巡察组成员应当是中共党员,政治坚定,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熟悉党务工作或与巡察任务相关的业务工作,有较强的调查研究、文字综合、沟通协调和发现问题能力,身体健康。

第六条 巡察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负责全面工作,主要工作职责是:

1.主持巡察组日常工作,及时研究处理巡察中的有关事项,并负责对有关重要情况进行了解;

2.按规定向领导小组报告巡察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

3.审核批准报送领导小组的巡察实施方案、巡察报告、专题报告、立行立改问题等材料;

4.建立健全巡察组日常管理制度,加强对全体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提出人员选配、调整、回避等建议;

5.其他应当由组长负责的事项。

副组长协助组长抓好其他人员的思想、作风、纪律、业务建设。在进驻巡察中,协助组长开展工作,承担组长交办的工作任务。

其他成员职责主要包括:一是综合协调、联络沟通工作,主要负责与被巡察单位党组织沟通协调工作;二是综合文稿工作,主要负责巡察组在巡察动员会上的讲话、巡察情况报告、谈话反映问题汇总梳理、工作总结等文稿;三是问题线索工作,主要负责对“六个围绕一个加强”方面的相关问题线索采取“12+N”种方法了解情况;四是信访工作,主要负责接待群众来信、来电、来访工作,做好信访材料的管理、移交;五是内勤工作,主要负责组内文件和材料管理以及安全保密工作。

第七条 巡察组建立组务会制度,由组长或受委托的副组长主持召开,全组人员参加。对下列事项进行集体研究:

1.贯彻落实市委、市教育两委、校党委和领导小组有关决策和部署的具体措施,阶段工作安排和工作情况;

2.拟进行深入了解的重要问题;

3.拟向领导小组和学校党委报告的事项;

4.组内人员管理方面的事项等。

组务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研究讨论决定有关事项。存在分歧意见,经讨论不能一致时,由组长决定;但对重大问题存在分歧的,应当将不同意见以适当方式向领导小组或学校党委反映。组务会应当指定专人做好会议记录。

第三章 巡察对象和主要任务

第八条 巡察对象为我校各二级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以及校党委要求巡察的其他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九条 巡察主要任务

巡察组结合基层党组织的特点,按照领导小组制定的工作计划确定巡察工作重点和开展巡察监督工作。巡察组紧紧围绕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和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的新要求,对被巡察单位党组织执行《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党的纪律,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着力发现以下问题:

1.围绕党的政治建设,重点检查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在党中央和全党的核心地位、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情况;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情况,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央、市委重大决策部署情况;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情况,落实学校关于教育教学管理及师德师风建设等的情况;落实校党委其他工作要求等情况。

2.围绕党的思想建设,重点检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牢牢掌握党对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等情况。

3.围绕党的组织建设,重点检查选人用人和基层党组织建设等情况。

4.围绕党的作风建设,重点检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整治“四风”方面突出问题情况,不作为不担当问题专项治理和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集中整治情况。

5.围绕党的纪律建设,重点检查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党规党纪执行和强化日常监督教育等情况。

6.围绕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重点检查落实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等情况。

7.加强对巡视巡察整改落实、移交线索处理、巡视巡察反映强烈的领导干部现状等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问题整改情况。

第四章 工作程序和工作方式

第十条 巡察组开展巡察前,要组织2天左右集中学习培训,重点加强政治理论和巡察业务知识的学习,签署《保密纪律承诺书》。

第十一条 向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宣传部、审计处、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财务处、信访等部门了解被巡察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从网络等多渠道收集信息,通知被巡察单位党组织提供相关材料,预判重点问题方向,起草问题清单、个别谈话方案、调查问卷等资料,研究制定《巡察组工作方案》,及时报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二条 巡察组进驻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前,应与被巡察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见面沟通,通报开展巡察工作任务和工作安排;确定召开巡察工作动员会的时间、地点、参加范围、会议议程;提出本轮巡察的工作要求、纪律要求和保密要求。

第十三条 巡察组应当督促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及时在显著位置张贴巡察公告,主要公布巡察工作的监督范围、巡察内容、巡察时间、巡察组成员和信访接待地点、电话及电子邮箱等。巡察组长应当对公告内容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 及时召开巡察工作动员会,规模较小的党组织可以全员参加(学生派代表参加),会上开展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宣介,讲明巡察内容、方式、意义及注意的问题。

第十五条 巡察组应当听取被巡察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专题工作汇报,汇报材料主要体现存在的问题。

第十六条 巡察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列席被巡察单位党组织的有关会议,巡察组工作人员在列席会议时,不参与意见。

第十七条 巡察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受理反映被巡察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下一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问题的来信、来访、来电等。

对来信、来访、来电应逐一登记和记录。接待来访的巡察组工作人员一般不少于2人。

巡察期间出现的来信、来访、来电,对不属于巡察组受理范围的交由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处理。

十八 巡察组可以商请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召开听取意见座谈会,会议应当由巡察组组长或副组长主持。

召开座谈会应当将会议议题提前告知参会人员,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

第十九条 巡察组可以要求被巡察单位党组织提供与巡察工作内容有关的资料进行查阅或者复印。

第二十条 巡察组可以对被巡察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民主测评或对有关问题开展问卷调查。

第二十一条 巡察组可以对被巡察单位党组织或所属的下一级党组织进行走访调研。必要时,可以进行暗访。暗访应当经组长决定或批准,并由巡察组工作人员2人以上进行。

第二十二条 对巡察中遇到的专业性较强或者特别重要问题的了解,可以提请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或以校党委批准的其他方式开展。

第二十三条 对反映被巡察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报经领导小组同意后,制定具体方案,进行深入了解。

第二十四条 巡察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巡察组应当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

1.反映被巡察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或者下一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问题线索涉嫌严重违规违纪的;

2.被巡察单位党组织或行政主要负责人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严重影响工作和领导班子建设的;

3.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干部群众反映强烈、影响教育教学发展稳定大局的;

4.巡察组认为其他应当及时报告的。

特殊情况下,巡察组可以直接向学校党委主要领导同志汇报以上巡察情况。

第二十五条 巡察组在巡察期间,对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存在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可以提出处理建议,报经领导小组同意后,及时向被巡察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将处理情况向巡察组反馈。

第二十六条 巡察了解工作结束后,巡察组应当及时撰写《巡察情况报告》和《领导干部问题线索情况报告》,送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巡察办”)。

巡察情况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存在的重点问题;

2.反映重点人的问题线索;

3.有关意见建议(包括拟向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反馈的意见建议和向学校其他有关部门提出的建议等)

领导干部问题线索情况报告的主要内容:

1.建议进一步了解关注类人员情况;

2.建议了解关注类人员情况;

3.建议参考类人员情况。

第二十七条 巡察报告经领导小组和学校党委审议通过后,巡察组应当在15日内向被巡察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反馈巡察期间了解的情况和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意见和整改有关要求。

巡察反馈意见包括向被巡察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反馈意见和向被巡察单位党组织的反馈意见。

第二十八条 巡察组应当及时通过巡察办,将巡察了解的问题线索和提出的建议按规定分类移交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被巡察单位党组织等。涉及处级领导干部的信访等有关材料,由巡察组组长报领导小组组长。

第二十九条 巡察反馈会后15日内,巡察组审核被巡察单位党组织整改方案、问题清单、任务清单、责任清单。巡察反馈会后2个月(整改工作适逢寒暑假期可适当延长1个月)左右,巡察组审核被巡察单位党组织报送的整改报告和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组织落实情况报告,提出审核意见报巡察办。如果认为被巡察单位党组织的整改报告与巡察组要求相差较大,巡察组可以提出重新整改的要求。

第三十条 巡察工作应当依靠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开展。巡察组根据需要应当主动与被巡察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取得他们对巡察工作的支持和配合。

第三十一条 巡察组应当加强与巡察办的沟通和协作,共同做好巡察情况汇报、材料移交、人员管理等方面的具体工作。

第三十二条 巡察组在巡察准备、巡察了解、巡察报告、巡察反馈、巡察移交、巡察整改六个阶段应分别形成如下归档材料:

1.巡察准备阶段:《保密纪律承诺书》《巡察组工作方案》《听取有关部门对被巡察单位党组织情况介绍记录》《个别谈话方案》《个别谈话提纲》《谈话记录模板》《谈话反映问题梳理模板》《调查问卷》《民主测评表》《被巡察单位党组织需提供材料清单》、《动员会主持词》《学校**届党委第**轮巡察公告》等

2.巡察了解阶段:《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动员会讲话》《巡察组组长动员会讲话》《个别谈话记录》《谈话反映问题梳理》《调查问卷分析报告》《民主测评分析报告》《巡察内部通报》《阶段情况汇报》《来电(来访)举报记录》《信访举报件登录台账》《深入了解问题的情况报告》《巡察问题底稿》等。

指导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完成《被巡察单位党组织负责人动员会表态发言》《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工作汇报》。

3.巡察报告阶段:《巡察报告》《领导干部问题线索情况报告》《校党委书记在听取巡察情况汇报时的讲话》《党委书记讲话点人点事情况管理台账(试行)》《向学校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及其他有关部门提出的建议》

4.巡察反馈阶段:《向被巡察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反馈意见》《向被巡察单位党组织的反馈意见》《被巡察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在巡察反馈会上的表态发言》《巡察反馈情况通报稿》《党委巡察组反馈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办理的问题汇总登记表(台账)》

5.巡察移交阶段:《向学校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等有关部门移交的材料》《向被巡察单位党组织移交的材料》《向学校巡察办移交的材料》《学校党委巡察工作问题线索管理台账》《巡察工作基本情况统计表》《巡察工作信访事项、问题线索情况统计表》《本轮巡察工作卷宗》

6.巡察整改阶段:《巡察整改工作满意度测评结果统计表》

指导审核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完成《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巡察整改工作方案》《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巡察整改任务书》《专题民主生活会有关材料》《被巡察单位党组织整改情况报告》《被巡察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履行整改落实责任情况报告》《巡察整改工作情况通报(新闻稿)》。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三十三条 巡察组不干预被巡察单位的正常工作,不查办案件,对涉及到的紧急情况和重大问题不作个人表态。

第三十四条 巡察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工作程序,落实岗位职责,加强学习培训,提高巡察组工作人员政策理论水平和业务素养。

第三十五条 巡察组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巡察组工作人员在开展巡察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回避:

1.与被巡察单位党组织成员有亲属关系的;

2.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

3.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第三十六条 巡察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干部群众反映强烈、属于巡察工作职责范围内的重要问题,应当了解而没有了解,应当报告而没有报告的,按照《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纪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巡察组工作人员应当秉公办事、廉洁自律、谦虚谨慎、平等待人,勤勉敬业、勤俭节约,自觉接受监督,树立良好的作风和形象,严格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1.不泄露党的秘密和巡察工作秘密;

2.不隐瞒或者歪曲、捏造事实;

3.不利用巡察工作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请托人办事;

4.不为干部提拔和调整向被巡察单位党组织或个人打招呼;

5.不居高临下、盛气凌人、口大气粗;

6.不铺张浪费、超标准配备办公设备;

7.不在被巡察单位党组织报销应由个人或巡察组支付的费用;

8.不参加与巡察工作无关的活动。

违反上述有关要求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有关人员责令书面检查、批评教育或调整岗位、降职、免职等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适用于我校内部开展的自主巡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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