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体育学院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巡察办)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共天津市委关于加强巡察工作意见》《中共天津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巡察工作的意见》《中共天津市委巡视工作办公室工作规则》《关于天津市教育系统市属高校开展巡察工作的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党委巡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巡察办是学校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统筹协调、指导督导、服务保障巡察工作,向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认真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深化政治巡察,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和工作水平,忠实履行职责任务,增强监督实效,确保中央巡视巡察工作方针以及市委、市教育两委和学校党委各项工作部署要求落到实处。
第二章 职责任务
第四条 承担传达贯彻中央及市委、市教育两委、校党委和领导小组的决策部署,向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的职责:
(一)及时传达中央巡视巡察工作方针政策,以及市委、市教育两委和学校党委、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研究贯彻落实的措施;
(二)向市委巡视办、市教育两委巡察处报送工作规划、工作总结和工作信息等;
(三)向领导小组报告巡察工作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
(四)组织筹备领导小组会议,起草会议文件;
(五)起草领导小组呈报学校党委的有关请示、报告;
(六)对学校党委和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
(七)办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承担统筹推进全校巡察工作的职责:
(一)统筹推进学校党委在一届任期内对全校各二级党组织全面巡察;
(二)研究提出学校党委巡察工作规划和任务安排的建议;
(三)需要统筹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承担组织协调学校党委巡察工作的职责:
(一)会同有关部门选配学校党委巡察组(以下简称巡察组)和巡察办干部;
(二)协调配合巡察组做好巡察准备、进驻、了解、报告、反馈、移交等工作;
(三)协调学校派驻纪检监察组、组织、宣传、人事、财务、审计、信访等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配合巡察组开展工作,健全完善协调配合机制;
(四)需要协调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承担指导巡察组开展巡察工作的职责:
(一)组织召开学校党委巡察工作动员部署和培训会议;
(二)审核巡察组报送领导小组的巡察报告、谈话情况报告、问题线索报告以及向被巡察党组织的反馈意见等材料;
(三)对巡察组移交、归档材料进行审核把关;
(四)加强与巡察组之间的情况交流;
(五)需要指导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加强对学校党委巡察工作业务的指导和督促检查
(一)全程跟踪巡察进展情况,指导巡察组严格流程、规范工作、依规依纪开展监督,及时纠正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偏差,推动解决困难和问题,提出具体对策和建议;
(二)组织全校巡察干部培训;
(三)进行政策解答、工作备案和信息收集等;
(四)督促派驻纪检监察组、组织部和巡察组等相关部门对被巡察党组织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汇总巡察成果“件件有着落”情况;
(五)需要指导督导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承担服务保障巡察工作的职责:
(一)开展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做法,探索创新组织制度和方式方法,建立和完善巡察工作制度体系。推进巡察工作信息化建设;
(二)加强巡察队伍建设,做好对巡察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完善相关制度机制,优化干部队伍结构,提高巡察干部的素质和能力;
(三)加强与办公室、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勤处等部门的沟通联系,为巡察组开展工作提供经费和服务保障;
(四)加强巡察工作宣传,会同宣传部建立协作机制,对我校巡察做法和经验进行宣传报道,并有效应对涉巡舆情;
(五)需要服务保障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十条 完善落实巡察办向领导小组请示报告工作制度,对重要工作安排、重要事项处理、重要制度制定等及时请示报告。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巡察办全体干部会议制度。由巡察办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或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主要任务是传达学习中央、市委、市教育两委和学校党委、领导小组有关会议及文件精神,部署重点工作任务,总结交流工作情况,以及其他需要全办干部参与的事项。
第十二条 规范巡察工作公文办理,严格审批程序。加强对领导批示件、信访件的登记、管理和督办。加强印章管理,严格执行用印规定。
第十三条 认真落实安全保密工作岗位责任制,严格执行涉密文件、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介质、涉密会议(活动)和驻地保密管理规定,定期开展安全保密检查。加强对巡察工作档案资料的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 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对巡察办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定期开展谈心谈话,对存在苗头性问题的干部及时进行批评教育。严格考勤和请销假、离津报备等制度。
第四章 纪律与责任
第十五条 坚决贯彻中央巡视工作方针,以及市委、市教育两委、学校党委和领导小组的部署要求,严格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
第十六条 禁止在巡察过程中跑风漏气、以巡谋私、超越权限,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擅自扩大领导同志内部讲话、指示、批示的传达范围或者违规泄露有关内容;
(二)泄露有关巡察情况和问题线索,违反保密时限泄露巡察工作规划、计划、安排;
(三)在巡察干部的选配、监督、考核过程中营私舞弊;
(四)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五)违反工作程序、超越权限;
(六)未经领导小组批准,擅自移交、提供巡察材料;
(七)私自留存涉密巡察材料;
(八)违规打听巡察情况、干预巡察工作;
(九)其他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则的有关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